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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严惩!三部门联合发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新手段,体现了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区别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业多,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获取关键证据较为困难;有的案件涉及如何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在上述案件办理中,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有效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4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三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在拓展线索来源、提升打击治理实效、做实做细行刑衔接等方面深化执法司法联动,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

    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01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02

    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3

    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04

    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COD去除剂  模型预警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地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

      被告人夏某频,系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

      被告人夏某宇,系新某地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佘某斌,系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过其他单位向被告人杨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COD去除剂”3余吨。被告人夏某频作为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为谋取单位利益,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即“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行为。经检测,新某地公司购买、使用的“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该去除剂无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扰COD的检测,造成数据下降的假象,实为“屏蔽剂”。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发现企业仓库内存放“高效COD去除剂”的袋装药剂,在废水排放口发现投放“COD去除剂”的装置。经调查取证,一举查获该公司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长期违法投加“COD 去除剂”,干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生态环境部门于同年5月1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夏某频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新某地公司、夏某频涉嫌污染环境案提级办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8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故意证据存疑的杨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 破题新型污染手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污染环境作案方式,区别于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但实践中尚无定罪判例。该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彰显了相关部门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

      2. 依靠数字赋能,实现智慧监督。该案通过大数据手段,建立预警模型,精准锁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强了监督的精准性,有力推动数字化手段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应用中的迭代升级。

    案例二 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稀释污水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常熟神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

      被告人周某兴,系神某公司厂长。

      被告人顾某玉,系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神某公司系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19、2020、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附近水域。被告人周某兴作为该公司厂长,考虑到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数十年,无法保证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将河水引入厂区排污管道,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稀释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2020年5月中旬,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气浮池满溢问题,周某兴安排工人在气浮池的出水处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窨井内,最终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顾某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兴组织实施上述行为仍予以默许。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神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立即会同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会商案情。根据共同研判确定的侦查方向,综合神某公司长期持有河水使用许可证的情况,6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神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通过逐一排查污水管道,又发现该公司存在引入河水稀释待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6月1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查明神某公司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非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进一步追查污水去向,明确被污染河道附近的土地性质,深入调查固定证据,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有效支撑。6月22日,被告人周某兴、顾某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神某公司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督促被告单位预缴了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玉、周某兴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兴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附条件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不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在法庭审理期间全额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共计153.69万元。2022年7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八十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顾某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推动开展专项检查32次。

      【典型意义】

      1.多措并举,加强对违法线索的研判。该案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来自企业周边或企业内部的信访举报往往是“送上门”的违法线索,可以提供执法、司法部门未能掌握的违法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安排专人网上巡查,对各类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同时结合无人机、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不断拓宽了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

      2.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该案中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行为均构成犯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下实施的不同行为。在办案时应当将数个行为一并进行考量,并可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可以视情况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3. 能动履职,从个案办理拓展类案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延伸剖析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实现治罪治理并重。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在案件调查、司法鉴定、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维度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提升专项整治质效,更好推动特定行业领域的诉源治理。 

    案例三 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安装干扰装置  跨省协作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均系安装干扰装置人员。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为掩护,对外宣称“专业降低氧含量、颗粒物,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为山东、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砖瓦窑新型建材企业(其中7家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稀释污染物浓度,干扰实时检测数据,致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帮助企业在减少使用环保除尘材料的情况下,达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合格的效果,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对滕州市姜屯镇3家企业开展环保检查时,发现存在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滕州市公安局通过深挖扩线,发现多条为企业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抽调业务骨干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排查嫌疑企业。经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对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在山东、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建材企业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将安装干扰装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遂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鉴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入罪涉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问题,办案周期较长,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滕州市公安局对其余21名涉案企业人员及1名第三方运维人员作分案处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多重验证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分析,确定涉案企业安装干扰装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数值降低约30%至50%。根据法律规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4名被告人获利共计30余万元,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此案发生后,2022年7月,滕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排污企业安装“全流程校准”装置,先后对100家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进一步提升甄别企业是否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能力。2023年3月,三部门召开联席会,就继续加强协调执法办案达成共识,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引入公安机关环境案件预警模型,建立预警工作机制,先后对5家预警企业进行检查。为强化企业法治教育,三部门还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1. 跨省高效协同,实现全环节打击。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类犯罪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查处难度大。三部门强化协作,从一个小线索深挖扩线,摧毁了辐射全国多地的犯罪网络。在行刑衔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不同特点制作取证提纲,突出取证重点,理顺取证顺序。及时确定涉案企业干扰装置安装位置,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该案通过多省跨部门分工协作,围绕已取得证据开展分析论证,查缺补漏,完善证据体系,为此类案件提供可借鉴协作模式。

      2. 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该案设备安装人员对企业进行脱硫塔维护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积极主动推销干扰装置,主观恶性较大,在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全国多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非法排污累计数量大;形成了职业化、网络化的犯罪模式,社会危害范围广。检察机关抓住设备安装人员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案件关键要素,在确定污染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以处罚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实现对源头犯罪的从严惩处。

      3. 治罪与治理同步进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针对查办该案暴露的问题,三部门结合职能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企业、第三方监测机构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规范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增强预警预判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犯罪。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筑牢企业合法经营的思想防线,确保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四 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  从业禁止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某化工”),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

      被告人钱某广,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部长。

      被告人刘某,系钛某化工调度员。

      被告人王某斌,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管理员。

      钛某化工2020、2021年均为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月,该公司安装煅烧尾气在线监测仪并调试运行,同年12月通过验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钱某广为掩饰、隐瞒钛某化工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安排被告人刘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系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远程监控平台发现,钛某化工二氧化硫数据在工况发生变化时也长期处于稳定状态。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煅烧旋转窑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分析仪器)19时54分的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3292.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的限值(850 mg/m3)3.87倍,该设备同时段工控机(数据显示和设备传输仪器)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197.57mg/m3,数据误差16.67倍。钛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监控上传数据大幅低于实际排放数据。经鉴定,钛某化工通过篡改工况参数的方式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130.05吨;超标排放烟尘8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2.53千克。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行政调查时收集相关证据,初步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将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经指定管辖,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6月28日立案。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调度员刘某、安全环保管理员王某斌在安全环保部部长钱某广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犯罪事实。2021年7月26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钱某广、刘某和王某斌3人批准逮捕,并提出完善客观证据的继续侦查意见。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单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钱某广任单位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具体履职情况等证据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钛某化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广在担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斌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吨、烟尘2.53千克,其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环境,且破坏了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监测功能,后果严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发后钛某化工积极进行整改,投入600余万元升级排污处理设备,更新了监测设备,整改后运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广、刘某、王某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2021年12月24日,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钛某化工罚金二十万元,分别判处钱某广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督促钛某化工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近103万元。

      【典型意义】

      1. 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增强环境保护合力。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同步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参加工作联席会对案情进行分析,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全面提供现场行政调查记录,及时提取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调取钛某化工监控室录像资料等意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排污危害后果、及时固定涉案人员言词证据等意见引导侦查活动开展,促使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无缝衔接,保证了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要依法合理把握追诉范围。实践中,重点排污单位可能将部分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权授予单位内的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但其为使单位逃避监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决定,其实质是代表了单位意志,应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关联事项的决策权属与审批流程、利益归属等依法认定单位犯罪。该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刑衔接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各行为人在篡改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效实现了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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