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来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山东省注册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首页“企业服务”专栏中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专栏(网址:http://sthj.shandong.gov.cn/mlsd/qyfw/)进行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登记、来我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首页“企业服务”专栏中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同时补充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里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首页“企业服务”专栏中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专栏,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