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哪些单位应该列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中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 100 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 45 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 1米的;
(七)2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 2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 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 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 0.5 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 10000 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问题二:哪些排污口应该按照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排污口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按照本条(十一)(十二)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 80%;
(四)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问题三:当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或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时,如何处理?
(一)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
(二)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问题四: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五)自动监测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问题五: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检测设备应该监测哪些项目?
(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 两项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纳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炉还应监控一氧化碳、氯化氢;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三)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 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排放标准中规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还应监控相应特征污染物。
问题六:何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二)在线监测设备联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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