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新闻动态
  • 法律法规
  •  
     
     
    因生产原料与环评批复不符等,罚款30万!批建不符后企业该怎么办?
     

          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后万事大吉,就可以调整或改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形成“批建不符”)。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未验先投,批建不符,责令改正,罚款30万


    滕州市盛唐塑胶有限公司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尚未完成安装,且生产原料中掺入部分破碎后的回收废料,与环评批复的原料不符。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2、未批先建,擅自开工,责令停止建设,罚款2万


    滕州市夏雪羽毛加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2万元。


    3、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责令停止建设,罚款1万


    滕州美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1万元。


    4、批建不符,责令改正,罚款10万


    滕州峻扬建材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生产,车间内建有洗沙机,有生产迹象,生产原料为风化砂,与环评报告中的青石石屑不符。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事宜的请示》(桂环报[2018]2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二、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三、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什么情况下环评应当重新报批?重新审核?或做后评价?

       

    一、关于重新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关于重大变动的识别依据


    1.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2.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


    如何区分建设项目环评之重新报批、重新审核、后评价












     
     
     
       
    绿之缘环境集团
    电话: 400 007 0633
    0633-7177001
    手机: 176-8678-1001
    邮箱: sdlzyhb@126.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能源产业园
    青岛市: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青岛研创中心1号楼403室
    临沂市:北城新区广州路与柳青河西路交汇处北200米
    日照市:山东省日照高新七路99号
     
    走进绿之缘 集团简介    荣誉资质    集团文化    
    业务领域 环境规划与咨询    环境调查与评估    环境修复与治理    环境监测与危废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环境监管平台开发    环境监测标准化实验室建设    环境监测体系、监测能力建设    低碳规划设计咨询    碳汇开发与碳交易    绿色金融    
    案例展示 综合咨询    环境检测    环保管家    环境工程    环境信息化    环境司法鉴定    环境在线运维    土壤污染与修复    计量校准与检定    室内空气检测与治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与治理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绿之缘环境集团          Copyright 201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12697号-1 绿之缘环境集团公安备案鲁公网安备3711020237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