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正式批准了《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五十五条,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分别对监督管理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充分体现从严保护的原则,将“生态优先”、“防治结合”、“损害担责”写入总则,并明确规定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制定锅炉、窑炉整治计划,特殊区域高污染企业限期改造、转型、搬迁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结合我市港口、钢铁、交通、扬尘、生活排污等多种污染方式交叉重叠的实际,对重点污染区域、重点排污领域设置特色条款予以规范。
《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主体责任、强化了执法监管、完善了政策措施,为我市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法律支撑,对于深入推进“生态立市”战略实施,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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