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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七大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57.48万吨,氨氮85.64万吨,总氮272.27万吨,总磷28.49万吨,动植物油28.00 万吨,石油类0.69 万吨,挥发酚203.55吨,氰化物46.84 吨,重金属154.94吨。

      2017年,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96.32万吨,氮氧化物1785.22万吨,颗粒物1684.05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017.45万吨。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9.08万吨,氮氧化物602.47万吨,颗粒物363.4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17.87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47.74万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广东55.48万个,浙江43.18万个,江苏25.56万个,山东16.62万个,河北14.27万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2.6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31.19万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3.08万个,通用设备制造业22.68万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1.06%。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33.12万套,设计处理能力2.98亿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392.00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0.96万吨,氨氮4.45万吨,总氮15.57万吨,总磷0.79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176.40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7.90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92万吨,纺织业10.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44.85%。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9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63万吨,纺织业0.3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46.29%。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8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03万吨,纺织业1.8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49.52%。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637.7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48.79吨,食品制造业806.8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55.61%。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1295.99吨,金属制品业1117.9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31.6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40.85%。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60.3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6.44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74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2.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9.78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5.0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2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76.89%。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2.17吨,金属制品业26.06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2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46.76%。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7.67万套,脱硝设施3.44万套,除尘设施89.79万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29.08万吨,氮氧化物645.90万吨,颗粒物1270.5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81.66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46.26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4.59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82.3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6.7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3.97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9.2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3.4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34%。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71.62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93.13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31.1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54.7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7.57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67.75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0.3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4.7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68亿吨,综合利用量20.62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497.84万吨),处置量9.43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3525.71万吨),本年贮存量9.31亿吨,倾倒丢弃量158.98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6581.4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5972.7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8881.16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国8类重点行业2.97万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464家,主要分布在湖南、广东、广西、江西、云南、贵州、内蒙古等省(区),以锆石和氧化锆、稀土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国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20.30亿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铅/锌、锗/钛、铁等矿产,总量为224.95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306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2843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298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67.13万吨,氨氮21.62万吨,总氮141.49万吨,总磷21.20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8.30万吨,总氮71.95万吨,总磷7.62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8.05亿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6.74亿吨,秸秆利用量5.85亿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41.93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18.48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00.53万吨,氨氮11.09万吨,总氮59.63万吨,总磷11.97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04.83万吨,氨氮7.50万吨,总氮37.00万吨,总磷8.04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6.60万吨,氨氮2.23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63.95万个。其中:行政村44.61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9.62万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0.14万个、9.58万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83.44万吨,氨氮69.91万吨,总氮146.52万吨,总磷9.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83.82万吨,氨氮45.41万吨,总氮101.87万吨,总磷5.85万吨,动植物油11.17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99.62万吨,氨氮24.50万吨,总氮44.65万吨,总磷3.69万吨,动植物油19.80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4.72万吨,氮氧化物72.92万吨,颗粒物378.1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96.63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7804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4449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467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5万吨,氨氮0.36万吨,总氮0.56万吨,总磷113.10吨,重金属6.14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44万吨,氮氧化物1.52万吨,颗粒物0.42万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8969个,处理污水595.75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520个,处理污水40.75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6612个,处理污水10.26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947个,处理污水5.37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652.14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23.40万吨,氨氮144.43万吨,总氮153.40万吨,总磷21.75万吨,动植物油21.28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026.71万吨,处置量1000.59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3.39亿吨,其中:填埋2.26亿吨,焚烧0.93亿吨,其他方式处理0.20亿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125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34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691.53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584.41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487.92万吨、医疗废物97.11万吨、其他危险废物57.10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942.28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2.67亿辆,工程机械保有量413.2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7.62亿千瓦,营运船舶数量27.82万艘,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246.18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24.89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1064.88万吨,颗粒物35.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39.16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95.14万吨,颗粒物9.5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6.28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469.74万吨,颗粒物25.4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2.88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57.32万吨,颗粒物6.8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22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89.30万吨,颗粒物9.3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2.45万吨;

      营运船舶在核算水域排放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102.48万吨,颗粒物8.44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13.37万吨,颗粒物0.4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72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7.27万吨,颗粒物0.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9万吨。

     注  释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汾渭平原地区: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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