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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全面管控挥发性有机物 超标排污将受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记录
     

    “VOCs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系统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出《致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提醒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重点关注相关标准,超标排污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记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张金智:“近年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夏秋季臭氧污染日益凸显,已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拦路虎’,而挥发性有机物是产生臭氧的关键前体物。”

    7月1日起,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实施,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全面管控提出新的要求。此前,山东省已制定8项地方挥发性有机物强制性标准,并于今年1月发布实施。标准涵盖所有行业企业,对VOCs的控制、收集和排放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企业要根据标准对VOCs产生源进行收集及处理。采用外部排风罩的,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山东省还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相关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张金智介绍,为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从本月起至10月,山东省将全面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用5个月时间对加油站(储油库)、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5个重点领域实施治理。同时,持续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暨企业帮扶行动也将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作为执法帮扶重点,支持、助力企业实现复工复产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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