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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出台实施意见,严格“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为坚决遏制我省“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推绿色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于7月19日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市通过强化环评、排污许可及监管执法,对“两高”项目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切实加强我省“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实施意见》从加强源头宏观管控、严格环境准入、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强化监管执法、确保政策落地生效等五个部分,对“两高”项目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一、落实“三线一单”,强化规划环评约束。

    从“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两个方面提出了管控要求。一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两高”行业布局、“两高”项目落地的硬性约束。提出了“三线一单”平台数据成果智能化应用有关要求。明确钢铁、电解铝、炼化、焦化产业等产业转移地区须严格落实“三线一单”要求。二是着力提升规划环评约束效能。要求各市指导督促相关涉“两高”行业开展规划环评,并严格规划环评审查,为促进“两高”行业合理有序发展提供决策支撑。指导推动烟台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做好碳排放纳入规划环评试点。

    二、严格环评审批,把好“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口。

    从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污染物削减替代和合理确定审批权限三个方面提出了准入要求。一是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我省实际,要求所有新、改、扩“两高”项目,必须坚决实行产能、煤炭、能源、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五个减量替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二是严格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做出落实承诺的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削减方案时,对相关替代源逐一现场核实;要求出具污染物总量确认文件部门,对相关替代源逐一现场核实;要求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在进行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时,对相关替代源逐一现场核实。三是合理确定审批权限。要求各市认真梳理所有“两高”项目以及乙烯、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层级,科学评估审批能力,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梳理评估情况及意见建议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提升防控水平,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从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实施碳排放减量替代、推动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评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防控要求。一是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要求“两高”项目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严格实施“两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两高”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燃料使用,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自备锅炉。二是实施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定发布我省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为“两高”项目审批提供遵循依据。三是推动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评体系。拟在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开展碳排放环评试点,不断完善现有环评管理体系,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指导推动在济南市和青岛市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试点,在东营市试点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四、严格排污许可,强化“两高”项目监管执法。

    从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做好台账记录等工作,发现问题依法从严查处。二是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加大对“两高”企业依证排污和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监督持证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各项要求。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五、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从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建立管理台账。要求各市对“十三五”以来受理、审批环评文件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我省确定的“两高”项目范围在统计口径上与生态环境部基本保持一致,涵盖了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六个行业,同时又结合山东实际细化为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从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排污许可证申领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提出监督检查要求。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对2021年以来新审批的“两高”项目逐一复核。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从“两高”企业、审批和监管人员、地方政府等不同层面提出了责任追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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