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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省将启动新一轮的中央环保督察呢?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
     
    据悉,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将于8月25日陆续入驻各省。随着第二轮第四批督察工作的收尾,接下来的督察也依据前序工作的范本继续推进。

    小资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9年开始,2020年、2021年,利用三年的时间对被督察对象开展新一轮督察;再利用2022年一年的时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回头看”,2022年实现对所有省份第二轮督察全覆盖。(一些省最近准备迎检的官网报道见后文,并且配了官网截图)
    第二轮第一批据新华社消息,2019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最新消息,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将全面启动,已组建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对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
    第二轮第二批2020年9月1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7个组已经全部进驻北京、天津、浙江3个省(市),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个部门。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
    第二轮第三批2021年4月6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8个组分别对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8个省(区)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正5月28日主持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审议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研究部署第二轮第四批督察工作。



    1.第二轮第三批暴露的问题

    有关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第二轮第三批督察中出现的问题。1、违法超标排放
    2、违法上马“两高”项目
    3、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4、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不足
    5、环境风险隐患突
    6、违规开发致使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企业应做好哪些工作?

    一、环保许可管理方面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2.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3.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为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污染防治管理


    (一)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对生产车间、办公楼、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以及生产、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气排放口等位置进行标示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对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并标注类别及流向;在产生废水生产工艺的进水端和出水端安装水表流量计并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不得在需要密闭的车间设置排气扇,且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企业应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后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
    1.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2.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3.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废气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指标,建立废气收集、输送、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全过程溯源记录,按时申报登记。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五)危险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备案通过后,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危废及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三、突发环境事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隐患排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1. 排查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2. 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3.监测
    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并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1.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2.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成立调查组,明确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四、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四)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五、环境信息公开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进行意见征集与信息公开。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可采取网站公开、信息专刊公开、广播、新闻媒体公开、监督热线电话方式进行,并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
    为避免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及时得到处理与反馈。


    六、其他要求


    (一)落后产能淘汰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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