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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误区和争论
     

    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


    污染风险概念比较抽象,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又非常专业。因此,近期一些法律专家在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制度和概念时,阐述的不是特别清晰。

    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是指,接触污染造成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害影响的概率。风险评估是,描述可能存在于环境中的化学污染物对人体和生态健康风险的性质和大小。风险评估需要建立一个非常强的认知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
    • 污染性质、程度和范围的可靠、完整数据
    • 迁移转化过程
    • 人体和生态接触污染物的频率和大小
    • 化学物质的固有毒性

    风险评估最简单的方式是,比较实际接触浓度同筛选值或土壤修复标准。后者是建立在可接受风险或者危害水平的基础之上。但是,在制定后者这样的标准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诸多相关研究、分析、讨论、辩论,甚至争论。 

    相比之下,“采用风险评估计算每一个地块的修复目标值”在理论上更具合理性。然而,在实践中,多数国家和地区更青睐简单比较的风险评估。同样,我国也有超过70%的污染场地并未采用“一土一标”作为最终的修复目标值。 

    究其原因,通俗地讲,“一土一标”过于复杂,很难判断和验证其中公式和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另外,我国出现的问题是,如果采用“一土一标”,会造成“过度修复”上述超过70%的场地;不同的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者很难批准一个不同于标准的修复目标值。


    从专业的角度看,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通常高于调查和修复等其他阶段。在现实中,由于关键数据的一部分或者多部分的不完整,使得风险评估计算不得不经常采用估算或者判断,因此,所有风险评估都在某种程度上有不确定性。一个好风险评估的关键是在计算中公平公开陈述不确定性和描述风险估计有多可靠或者不可靠。不确定性具体争议包括并不限于:
    • 没有完全掌握污染场地的情况
    • 许多时候,必须采用文献数值替代场地的实际数据
    • 采用平均污染物浓度的95%置信上限
    • 采用合理的最大污染接触量
    • 采用有多个不确定因素的毒性参数
    • 采用的某些因素缺乏一致性
    • 确定什么构成重大风险缺乏一致性
    • 定义“修复到什么程度才算干净或者安全?”缺乏一致性




    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是:

    • 权衡政策法规选项,选择最适当的监管行动,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与工程数据、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关注结合起来,以做出决策的过程。

    • 对各种风险控制措施选项(包括什么都不做)的评估,从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

    • 分析、选择、实施和评估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风险的行动的过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科学、经济、综合的行动来减少或预防风险,同时,需要考虑社会、文化、道德、政治和法律因素。


    作为风险评估的最后一步,风险表征是风险管理的起点,也是监管决策的基础,但它只是决策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风险评估信息(假设、优点、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必须清楚地呈现出来,需要与任何非科学因素分开。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科学性和非科学性)的基础上,再讨论风险管理选项。 环境监管过程的不同阶段可能都需要考虑非科学事实。根据不同法规的,决策者评估技术可行性(例如,可处理性、检测限度)、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因素,作为分析是否监管的一部分,如果是,监管到何种程度。 风险评估可用于支持决策,但为了保持作为决策工具的完整性,它们不受监管行动的社会或经济后果的影响。

    土壤污染调查采样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在污染场地采集土壤样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污染的程度,即确定和描述受污染区域和呈现浓度。大多数样本是在污染可能性最高的区域采集的,这是由场地历史、已有的场地评估数据、场地的物理特征所决定的。这种方法对于在项目早期阶段确定污染源区域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确定污染接触区域的平均浓度可能没有意义。 
    场地调查的最初阶段,考虑的是场地的人类活动,但主要是在可能导致污染引入或扩散的活动范围内。根据初步结果,经常会进行补充采样,以进一步确定污染最严重的地点和污染区域的边界。通常的结果是,在一些区域进行了大量的采样,而在那些被认为是干净的区域很少或根本没有采样。对于场地污染调查的目的,这种方法可能是令人满意的。然而,就风险评估而言,它可能导致过高估计污染接触程度。 



    当评估在一个场地接触污染物的风险时,人类活动方式变得非常重要。个体接触污染介质的地点、频率和程度是风险的关键决定因素。个体将接触到的污染物浓度将是接触单元的真实平均值。确定真正的平均浓度需要测量接触单元的每一点。大多数监管机构接受平均浓度的95%置信上限 。理想情况下,在该区域随机采集样本,最有可能获得真正平均浓度。 

    不幸的是,如上所述,现有的数据集并不是为风险评估而收集的,而是为仅用于识别污染的其他目的而采集的。因此,数据点不是随机分布的。如果数据集具有那样的特性,则可能无法进行统计分析,而且,收集数据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确定接触单元的平均浓度。由于污染最严重的地区通常具有最大的采样密度,它们在平均过程中往往被高估。也就是说,在单位面积上采集的样本数量更多,结果,这些区域在估计平均浓度方面的影响要大于它们应有的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对平均浓度的高估,这是保守的。因为它是保守的,所以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于场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责任方来说就不是理想的或有益的。在项目规划中,可以考虑几种类型的采样设计选项,以更好地估计平均浓度,从而提供更准确的风险计算。应考虑与各种数据采集方案有关的利弊,以满足项目目标和各种数据使用。相关类型包括: 



    • 随机采样可以满足统计要求,生成无偏差的平均污染物浓度估算值,但通常需要大量样本,这可能是高成本和不经济的。在许多情况下,最好考虑分层随机采样方案,以便更有效地利用项目资源。
    • 有目的采样,在前面讨论过,在疑似污染最严重的地区用后续的取样来划定污染边界。污染区域可能是确定的,但相关的弊端是,接触区域的平均浓度可能偏高。
    • 地质统计采样允许使用现有数据,避免了重新采样工作的额外成本。地质统计方法可以考虑土壤中污染物的可变分布。然而,从技术层面来说,在没有专门知识的情况下,分析数据的地质统计技术是复杂的,且难以理解和评价。此外,要做得好,需要一个可能不容易得到的相对广泛的数据集。




    抽象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


    风险是,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接触于特定区域的一定剂量或浓度的有害物质,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风险还取决于污染物的毒性和接触时间。 


    通常,有三个视角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实际的、估计的和感知的。风险评估及其不确定性的结果是估计的风险。实际的风险水平可能永远不会被准确地知道,但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会有他们自己的感知风险。 

    风险级别可以定性描述:“高”、“中”、“低”等类别。也可以定量描述,比如通过数值估计。有时会使用“可接受的风险”。 有国家和地区使用百万分之一的数字来解释患癌症的“可接受风险”。然而,用这种方式来解释风险可能会变得很复杂,因为对风险的感知会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的风险评估方法无法准确地定量评估接触环境危害水平较低的风险。由于毒物学和接触数据的限制,对风险的数值估计不太可行。但是,风险评估的一些过程,比如接触评估,可能(至少部分)是定量的。 社区对风险的一般解释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 风险的实际大小
    • 公众对这种风险的看法
    • 危害的性质
    • 谁可能会接触有害物质 


    公众看待风险的方式可以描述为: 风险 = 危害 + 愤怒 进行风险比较时:第一(最可接受)比较:
    • 在两个不同时间的同一风险
    • 以标准
    • 对同一风险的不同估计 



    第二(不太理想)比较:
    • 做和不做某事的风险
    • 同一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
    • 在其他地方也有同样的风险 



    第三(更加不理想)比较:
    • 在特定时间或地点的平均风险和最高风险
    • 一个不良反应的过程所带来的风险,与同一效果的所有来源所带来的风险。 


    第四(勉强可以接受)比较:


    • 成本;或者成本/风险比
    • 风险与收益
    • 职业风险与环境风险
    • 同一来源的其他风险
    • 同一疾病或损伤的其他具体原因 


    第五(很少被接受)比较


    • 不相关的风险(例如,吸烟、开车、闪电) 


    记住人们在感知风险时使用的“愤怒因素”。越忽视这些因素,比较越无效!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复杂和费解不仅仅是数学问题



    一旦完成定量风险评估,在监管过程中使用评估就需要“风险管理”决策。风险管理是对处理风险的各种管理选项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应对风险或危险做出决定的过程。例如,一个风险评估确定一个特定的化学品泄漏事件构成了万分之一的患癌风险,风险管理分析可能评估应对风险的选项,比如清除泄漏的物质或将泄漏场地置于防护栏之后。这样可以保护人们免受接触风险。 

    在风险管理决策中,必须做出公共政策或道德选择。在做出这些风险管理决定时,必须就保护水平、将留在现场的有毒污染物水平、是否将保护人体或动物、应在何种程度上考虑经济因素做出选择。相比之下,风险评估被认为是一个不涉及价值判断的、科学的、分析性的过程,它将价值问题推迟到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中。作为一种科学的程序,评估人的个人价值观几乎可以从风险评估的量化过程中消除。 风险评估真的是“不涉及价值”的科学程序吗?评估人的价值判断是否一定是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分析在风险评估中必须做出的选择使答案变得清晰。由于风险评估依赖于选择,而没有一种先验的科学方法来从现有的假设中决定选择,因此风险评估最终在很大程度上(如果不是决定性的)取决于价值立场,而不是科学。风险评估方法的四个组成部分中的每一个都需要应用一些判断,而这些判断最终必须依赖于一些没有经过科学证明的原则。在完成风险评估时,必须做出的许多选择都被视为纯粹的价值判断。例如,在评估的危害识别部分,选择一个置信度来从统计学上确定某一物质是否为危害的肯定程度的决定是纯粹的价值判断。风险评估的大部分组成步骤都是在纯科学和纯价值之间进行分类的。总之,价值判断,被理解为关于风险评估假设的适当保守程度的决策,遍及于风险评估方法之中。 如果价值判断,而不是分析科学,是风险评估过程的一部分,那么分析人员的政治或世界观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评估?林恩在一项题为《科学与价值观在评估和监管环境风险中的相互作用》的研究中谈到了这个问题。 即使在控制了年龄、性别、地区、宗教和家庭背景等标准人口变量的影响后,受雇于工业界的科学家在政治和社会方面也比政府和大学的科学家更保守。他们选择的科学假设降低了一种物质被认为对人类健康有风险的可能性,并增加了接受更高水平的接触为安全的可能性。在选择科学假设时,政府科学家在政治上是最自由的,最具保护性的。大学的科学家介于政府和工业的同事之间。 同样,米国国家科学院的一项研究报告称,如果科学家或风险评估人员必须在几个科学合理选项中做出选择,那么政策考虑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某些选择。这些结论表明,诸如治理修复成本等非科学性因素可能会影响风险的量化。 由于仅从几个可供选项中选择剂量-反应曲线就可以改变风险的数量级或等级,因此非科学影响的潜在偏见在风险评估中是非常大的。例如,一种模型预测,饮用每升含有50微克三氯乙烯的饮用水的终生健康风险约为1%,而另一种模型预测,这一风险不到0.00000001%。正如报告这些估算的作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估算提供了一系列的不确定性,相当于不知道一个人是否有足够的钱买一杯咖啡或偿还国家债务一样。” 风险评估方法中所包含的许多价值假设使得量化所隐含的显著精确度非常值得怀疑。 然而,从风险评估中很难确定价值考虑是否影响了量化。一些科学家非常不愿意确定价值在定量风险评估中扮演的角色,因为科学过程是理想的不涉及价值的演练。一些科学家倾向于以科学客观性来掩盖有争议的价值决定,因为科学家不习惯承认价值观的考虑影响了他们的客观追求。此外,科学术语不易容纳价值讨论。 在风险评估中没有解决和识别价值考量,尤其影响环境风险评估。例如,鉴于修复成本是一个因素,不断施加压力给科学家以重新审视其的风险评估,在风险量化中未能识别成本等跨科学因素就可能掩盖这样一个事实:风险评估结论可能影响假设的选择。同样令人不安的是,面对不确定性,一些科学家倾向于把所有的讨论都集中在数量问题上,而忽略或否认诸如可用资金数量等因素。这种方法阻止了那些对创建理性公共政策感兴趣的人实现他们的目标。




    百万分之一的土壤污染风险标准值不是一个科学决定?




    土壤污染风险是个舶来品。长期以来,都没有能够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风险的含义说清楚。而且,对于10E-6,用闪电、驾车、抽烟的风险予以对比说明也被认为是不太恰当的。随着土壤污染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上述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甚至对于10E-6的由来,也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10月,在北京举办的一次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培训上,某知名化工外资公司的一位高级专家(Technical Fellow)表示,当初在他的国家,采用10E-6是一个“political decision”,而不是一个“scientific decision”,做决定的人认为it is probably OK!

    尚不清楚该专家是否认为10E-6过严或者没有科学依据,但是该公司专家和技术人员均表现出对荷兰干预值的认可。嗯,基本符合《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复杂和费解不仅仅是数学问题》中规律:

    受雇于工业界的科学家在政治和社会方面也比政府和大学的科学家更保守。他们选择的科学假设降低了一种物质被认为对人类健康有风险的可能性,并增加了接受更高水平的接触为安全的可能性。在选择科学假设时,政府科学家在政治上是最自由的,最具保护性的。大学的科学家介于政府和工业的同事之间。 

    多年前,国内针对10E-6也有过大量的讨论和争论。有专家认为,荷兰的10E-4太松,米国的10E-6太严,建议我国用10E-5。彼时,不太理解但感觉上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建议。 

    后来,在《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技术标准》出台时,相关领导结束了争论并决策,采用严格的土壤污染标准10E-6。

    相比之下,荷兰的科学家是怎样向政府献策的?而荷兰政府又是如何决策了看起来并不是非常保守的10E-4?答案或许将会十分有趣,毕竟荷兰是一个不择不扣的发达国家。

    可以想象一下,三者之外的调查评估单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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