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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黄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黄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黄河生态补水规范管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山东省黄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用山东省境内黄河干流水资源的生态补水工作,包括向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补水。

    第三条  山东省黄河生态补水应坚持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生态用水,持续改善山东省沿黄地区水生态水环境。

    第四条  山东省黄河生态补水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生态补水的实施、管理及资金保障等工作,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负责山东省黄河干流水量的统一调度,会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黄河生态补水的论证审查、监督管理、效果评估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黄河生态补水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为统筹兼顾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山东省黄河生态补水工作根据黄河水情和全省生态补水需求,按照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安排组织实施;在满足各市合理生活、生产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将年度余留黄河水量分配指标用于生态补水。

    山东省黄河生态补水工作以黄河水量调度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周期控制生态补水总量。

    第八条  经批复后实施的黄河生态补水量,不受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第九条  利用引黄渠首工程实施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非农业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章 方案编制与审查

    第十条  在控制河湖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和加强多水源联合调度、防治水污染的基础上,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重点适用于下列几类情形:

    (一)合理利用黄河水实施河湖生态补水,恢复河湖良好连通性,恢复和改善河道有水状态,恢复湖泊水面面积,修复受损的河湖生态系统;

    (二)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等重要自然保护地生态补水需求;

    (三)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可结合入渗条件将生态水储存于河道等工程中,通过渗漏补充地下水,重点保障纳入省级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项目;

    (四)加大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在完善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适度实施入海河流生态补水,推动全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重点保障黄河三角洲区域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入海河流补水需求;

    (五)加强滨海盐碱地生态修复,在坚持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适度实施生态补水助力盐碱地改良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六)国家重大政策要求的其他生态补水区域。

    第十一条 禁止以河流、湖泊、湿地保护治理为名,引用黄河水资源挖湖造景、调水冲污。

    第十二条  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需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编制本市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方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调度年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实施方案应包括编制单位信息(从业水平证书)、编制依据、生态补水项目基本情况、生态补水必要性分析与论证、生态补水量测算、生态补水时间和线路安排、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与正常许可取用水之间的次序、不同来水量下的引黄渠首工程取用水可靠性情况)、预期生态补水效果、补水监测内容与生态效果评估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以地级市为单位,年度申请生态补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实施方案,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审查意见报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备案

    以地级市为单位,年度申请生态补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实施方案,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复审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方案中生态补水量测算、生态补水时间和线路安排、取用水合理性、补水监测内容与生态效果评估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审核河湖生态补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滨海盐碱地生态修复必要性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审核河湖生态补水、入海河流生态补水合理性和合规性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重要自然保护地生态补水、入海河流生态补水、滨海盐碱地生态修复必要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论证审查同意的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实施方案,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印发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批复意见,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补水方案由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东营市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东营市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补水方案进行审查,以正式文件批复实施,抄送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生态补水监督管理工作,可根据区域实际建立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据批复的生态补水实施方案规范补水,严格管控补水范围和补水总量,充分发挥黄河水资源生态效益,确保达到预期补水目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补水沟通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管辖范围,协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好生态补水工作。

    第二十条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取用水问题,省、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省、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至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县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至县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批复的生态补水实施方案,做好生态补水的计划管理和实时调度工作,与正常许可取水同标准、同要求、同管理,实施正常许可取水、生态补水分类计量统计,统筹兼顾好生活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配合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下达的水量分配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因雨情、水情、工情等发生重大变化,生态补水项目补水量、时间和线路安排确需调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申请,按原程序审批或者备案,纳入调度实施。

    第二十三条  汛期或汛前黄河调水调沙等大流量过程期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同意相机开展生态补水时,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研究批复,相机补水量计入年度生态补水总量。

    第二十四条  为统筹协调全年生态补水工作,持续提升补水效果,生态补水年度水量分配计划下达前,当地确有生态补水需要时,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提出提前启动实施生态补水申请,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情,按照“适时、适当、适量”的原则,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研究批复,提前调引的生态补水量计入年度生态补水总量。

    第四章 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正式实施前,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生态补水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工作,重点监测与评价河湖、湿地、地下水水源、近海海洋生态环境、滨海盐碱地补水前、补水中、补水后的水生态环境重要质量参数变化情况,编制生态补水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生态补水工作结束3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技术单位编制的生态补水效果评估报告进行验收评审,并将评审通过后的评估报告转至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根据生态补水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生态补水计划执行情况、生态补水监督管理情况、生态效果评估报告等内容,组织编制当地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工作总结,于生态补水工作结束45日内,将生态补水工作总结报至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东省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工作总结,按要求报至省人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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