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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理由,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海洋)功能区划,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693—2019)有关要求。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要求。用于其它用途的,应满足国家和山东相应水质标准要求。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使用者付费制度。

    省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处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村庄延伸覆盖。

    省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排水一体化工作。

    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级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自觉杜绝乱泼乱倒现象。

    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确定市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运维管理、监督考核、经费管理等制度,保障运维管理经费。

    第八条市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指导等工作。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业务指导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

    市、县两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镇街自行运行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对运行维护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用收集系统管护,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鼓励采取整县制专业化、市场化运维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工艺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集中拉运、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应当配备运维相关设备工具,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并记录养护、巡检、应急维修和进出水质检测等工作,做好安全防护、疫情、汛情等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站/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集中生态处理终端等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妥善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故障、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备案,并上传整改方案,恢复正常运行的,及时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应负责维修、恢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于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市级审核后,完成线上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加强对各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将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环境监测,其中日处理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对进、出水口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施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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